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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可介入涉检疑难信访案件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作者:法治周末

外界很难具体评估这个施行不到半个月的新规的具体效果,目前能够肯定的是,将律师专业人员引入涉检信访,确系很有创新意义的形式。若放宽视界,此新规或许还向业界揭示了律师更加广阔的用武之地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人 刘莹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的王霞(化名)一直在热切期盼《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的施行。因为这意味着她的信访案件,有可能会得到律师的援助,很多涉及法律的问题,将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解决。

  7月1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司法厅共同会签的《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据此,律师可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

  “在这之前,我们只要跟律师谈及‘信访’二字,律师们都觉得很敏感,而且局限性很大,大多不愿意参与。现在有了新办法,律师参与‘信访’将有据可循”。王霞兴奋地说。

  长期以来,律师与信访工作的主要联系,体现在《信访条例》和律师法的规定上,律师可以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北京、上海、浙江、广东、云南、重庆、陕西等地都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实践。而法律援助律师直接介入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可以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卷宗,则属全国首创。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律师参与的优势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方面,律师作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办理案件中比较容易取得信访人的信任,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再就是专业性方面,律师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认为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具有三大优势:律师人数多,分布广,形成了庞大的优质人才库;律师的社会属性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律师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更加客观有效,帮助检察机关从不同角度进行甄别;律师具有中立性,律师的解释更容易使申诉人信服,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半遮半掩的律师介入信访

  每逢周四,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岭和他的同行都会轮流到成都市成华区信访办值班,主要工作是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接待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在全国各地,像梅岭这样的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律师并不鲜见。据了解,北京、上海、浙江、广东、云南、重庆、陕西等地都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实践。

  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信访条例》和律师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可以说这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信访的最直接的法规依据。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信访条例》的不足是,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介入信访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告诉《法治周末》。梅岭也承认,律师没有介入信访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实践中律师只能在幕后工作,主要还是“写材料、咨询”,不能介入信访的实质层面。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信访是不允许被代理的。信访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即使是有委托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只是帮助信访人起草信访书等文书工作,则是允许的。

  施杰对《法治周末》说,自己也会去四川省信访办值班,他认为律师的信访接待“形式上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委托人”,主要工作还是作为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四川,律师的这一处境将随着办法的施行而改变。依据办法规定,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或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作出的决定,长期反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属于律师参与办理的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应检察机关的商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且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对信访群众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允许律师介入信访是根本,经济上的援助并不重要”,梅岭说。

  “开放式”信访观念有助司法公正

  “关于办法的详细内容我们还没有看到,也不知道所谓律师能够参与的‘疑难’案件是什么范围?律师的工作职责权限又有多大。”四川成都的一位律师向《法治周末》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办法,律师在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中的主要工作是: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会见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依法反映;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同时办法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做好与司法机关联系和协调律师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向律师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为律师查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保障,并向律师提供国家有关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将律师专业人员引入涉检信访,这是一个很有创新意义的形式。”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肯定了办法的意义。他坦言,信访案件本身是敏感话题,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传统的封闭的自我评判式”到“开放式”的观念转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附和,它“开辟渠道听取律师的意见,引进外部力量,体现了对检察权的反思”,“体现了检察权的行使朝着民主、开放的方向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告诉《法治周末》,“它一方面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些长期申诉未能解决的问题,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对法治信念的提升。”

  王进喜称,这种做法进一步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检察官和律师都具有公共性,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我们一直也有疑问,就是我们的信访案件属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疑难案件?”王霞说。

  “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复杂、难点难解,当事人长期反复上访,问题久拖不决的案件。”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

  制度实施效果受期待

  早在四川省检察院和四川省司法厅会签办法之前,四川省多个基层检察院已开始探索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介入制度,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就属于其中之一。据介绍,该院于2008年5月通过该制度,至今已试行两年多。2010年7月9日,在被《法治周末》问及制度试行两年多取得了什么成效时,一位负责人表示“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案例”。尽管省级办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试行,但该负责人受访时仍称“还没有收到这个文件”。

  这似乎契合了外界对办法肯定之余的隐忧:办法出台之后是否依旧是“看上去很美”,依旧形式大于内容?

  对此,四川律师梅岭表示,他不怀疑办法出台的初衷。办法“不是法律,执行起来,肯定会有一个过程。刚开始,可能会形式大于内容,但随着施行的推进,若是遗留问题确实能够得到解决,确实行之有效,肯定会有立法,会不断完善的”。

  王成栋告诉《法治周末》“愿意从善的角度,从相信的角度去做评价”。他说,针对司法机关允许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的努力本身应给予肯定,至于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是否符合社会的期待,“那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不过他也坦言,对于办法能够达到的效果,他持“谨慎的评价”。

  王成栋还提出,办法关于适用范围、律师的指派程序要求是偏严格的,意味着有多少案子可以进入这个程序呢?建议可大胆一点,比如对“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都可纳入”,“稳妥、稳健的情况下口子可开大点”。

  “从整体上讲,信访还是没有纳入法治轨道。”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直言,首先要从观念上改变,观念改变是实施新的制度的开始。“中国的制度也不少,现有的制度已足够解决很多社会问题,根本问题在于执法理念”。在他看来,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一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机制,应当说是对旧的办案思路的重大变革,是一种重大的工作机制创新。

  “一切法律问题,都应当允许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只要纠纷一方认为有必要,都应该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王成栋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涉及自身权力运行时,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时,有一个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律师的第三者的介入是有必要的;从立法的角度,应该将律师的触角延伸到法律争端和法律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

  “随着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公信力的提高,律师参与解决公私权利纠纷,前景将更加广阔。”王成栋说。